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监所对飞行检查方案、《飞行检查报告》、《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飞行检查询问记录》、《飞行检查立案查处建议单》等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的飞行检查报告报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