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中监所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和《飞行检查整改情况核查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飞行检查整改情况审核表》(附件6),并将审核意见报农业部。审核不通过的,中监所应书面告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被检查企业在原整改期限内继续整改,并按前述程序和要求完成后续相关工作。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