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2002年)
发布机关
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信息产业厅(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厅(局),外经贸厅(委、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含MMDS设备,以下简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加大了查处力度,取得了很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