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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2002年) 三、

三、 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销售经营活动的监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的登记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一) 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生产、销售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须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对未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 近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凡在2002年10月30日前未获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要到… (二) 建立市场监管制度。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与检验检疫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未获得“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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