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2002年) (一)

(一) 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生产、销售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须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对未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等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