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2002年) 三、 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销售经营活动的监管 (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2002年) (一) 三、 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销售经营活动的监管 (一) 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生产、销售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须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对未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等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近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凡在2002年10月30日前未获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要到…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