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2002年) 四、 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进出口的管理 (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2002年) (二) 四、 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进出口的管理 (二) 加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进口监管的力度。各级海关和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做好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监管验放工作。 禁止任何个人携带、邮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包括天线、激励器、功率放大器)入境,限期由物品所有人退运出境,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