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2002年) 四、 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进出口的管理 (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2002年) (一) 四、 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进出口的管理 (一) 完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进口审批制度。通过贸易渠道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单位,必须持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核准,到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证件放行。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