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
一、
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在册,并经县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
二、
这次解决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户口“农转非”问题属于落实政策,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民劳务工、国有农场代管的成建制村的农民,其农业户口性质不变…
三、
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的具体工作,由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布置,组织公安和农垦等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各地农垦主管部门应主动…
四、
这次落实政策进行户口清理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农垦系统各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给农场职工。公安机关除按规定向个人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不得向农垦系统…
五、
各地在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办事,不准擅自扩大范围,不准越权审批,更不准弄虚作假。凡违反政策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
六、
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办理,争取在2004年6月底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