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经贸委
效力
已失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推进和规范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电企…
一、
县供电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要坚持县为实体、一县一公司和县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原则上一县一个供电营业区。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经贸委批复的农村电力体…
二、
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和上划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县供电企业,要改革为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要加快子公司改革的步伐,首先要加快子公司改革的试点工作,年内要完…
三、
趸售县供电企业在上划直接管理过程中,省电力公司要规范运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进行财务并帐和统一核算。各地方政府和电力企业要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共…
四、
趸售县供电企业由省电力公司代管的,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要求…
五、
县供电企业的代管是一种过渡形式。代管期间,当地政府和省电力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尽快进行公司制改革。具备条件的趸售县供电企业,也可直接…
六、
趸售县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操作。公司组建后,继续执行国家或地…
七、
县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时,要对有关债权、债务核实界定,做到产权清晰。具体出资比例,由出资各方商定。公司组建时,出资各方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对分流人员和离退…
八、
公司的出资,可以是投入该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本金、所属电网现有生产经营性资产或货币。银行贷款不能作为出资。资产评估工作应由股东各方协商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
九、
投资各方无偿占用的土地不作为股东出资。无偿上划的乡镇电管站资产、农村集体电力资产不作为出资,但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用户的专用变压器及…
十、
县供电企业为政府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向银行借的款,政府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无力归还的,并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核算范围并冲抵代表该县政府出资方的出资额;提供的…
十一、
自供自管县应按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因地因网制宜进行改革。省电力公司可以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与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相互配合,共同创造条件,组建有限…
十二、
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后,出资各方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变观念,改变工作方式,规范运作,避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直接行…
十三、
县供电企业要加强管理,牢固树立“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意识,坚持“电力为农村、为农民、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十四、
各省可以根据此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