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 十、 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 十、 十、 县供电企业为政府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向银行借的款,政府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无力归还的,并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核算范围并冲抵代表该县政府出资方的出资额;提供的借款担保,县政府有关部门应为此出具承诺函,当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受到损失的,相应冲抵代表该县政府出资方的出资额。同时对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提供的担保应相应取得反担保。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