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2023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协同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最…

一、 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要意义

二、 明确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点领域

(一) 历史城区整体管控。主要包括:破坏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开展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 (二)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主要包括:从事建设活动对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地段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 (三)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主要包括: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开展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 (四) 历史建筑保护。主要包括: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未设置历史建筑保护标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

三、 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一) 线索移送。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执法中发现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协调处理难度大、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以及其他适合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的问… (二) 会商研判。各级检察机关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共同建立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每年双方各组织会商一次,确有需要的,可随时召开。对于涉及城乡历… (三) 信息共享。双方应积极参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经验做法,逐步实现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相关信息实时共享。积极推动检察机关接入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信息… (四) 联合专项。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部署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专项工作期间,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等,可邀请检… (五) 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线索,应及时向被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机关通报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阅、调… (六) 专业支持。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涉案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损害认定和修复等工作。检察机关办案… (七) 案例发布。双方在协作过程中注重培育、发布重点领域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对具有工作指引意义的创新成果共同深化研究,适时转化为指导性文件或者长效机制。…

四、 规范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工作

(一) 坚持制度定位。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目标是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代表,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坚持“不越位、不缺位、不混同”… (二) 履职尽责标准。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和认定,应以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为依据,对照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 (三) 诉前检察建议回复。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确属履职不到位或存在不作为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四)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应诉。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尚未得到实质性遏制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

五、 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行政公益诉讼协作保障

(一) 组织保障。各级检察机关、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抓好督促落实,推动构建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落实协作机制、提升协作水平。双方应… (二) 业务交流。双方可定期互派业务骨干挂职,强化实践锻炼,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素质。检察机关可聘请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参与公益诉讼办案… (三) 宣传引导。双方要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直播平台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协作情况和工作成效,不断巩固协作成果,扩大协作影响。… 各省级检察机关、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可以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