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2023年) (二)

(二) 会商研判。各级检察机关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共同建立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每年双方各组织会商一次,确有需要的,可随时召开。对于涉及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行政执法及检察公益诉讼的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双方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易发、高发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集中提出意见建议;对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不规范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