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2023年) 三、 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2023年) 三、 三、 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一) 线索移送。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执法中发现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协调处理难度大、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以及其他适合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的问… (二) 会商研判。各级检察机关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共同建立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每年双方各组织会商一次,确有需要的,可随时召开。对于涉及城乡历… (三) 信息共享。双方应积极参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经验做法,逐步实现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相关信息实时共享。积极推动检察机关接入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信息… (四) 联合专项。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部署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专项工作期间,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等,可邀请检… (五) 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线索,应及时向被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机关通报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阅、调… (六) 专业支持。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涉案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损害认定和修复等工作。检察机关办案… (七) 案例发布。双方在协作过程中注重培育、发布重点领域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对具有工作指引意义的创新成果共同深化研究,适时转化为指导性文件或者长效机制。…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