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2023年) 五、 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行政公益诉讼协作保障 (二) 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2023年) (二) 五、 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行政公益诉讼协作保障 (二) 业务交流。双方可定期互派业务骨干挂职,强化实践锻炼,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素质。检察机关可聘请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检察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举办相关培训时,可以为双方预留名额,或邀请双方单位领导和业务骨干介绍情况,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能力。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