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1999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建立一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土地评估中介队伍,保证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有关精神,现…

一、 土地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二、 脱钩改制的原则

(一)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改变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隶属于某一主管部门的模式。土地评估机构改制后与政府主管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 (二) 兼顾国家、评估机构和个人利益,既要保证脱钩后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必要的财产条件,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 正确处理机构脱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保证土地评估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促进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上规模、上水平,使其稳步、健康发展。

三、 脱钩的内容

(一) 人员脱钩 1. 评估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档案应转至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内部人事工作由机构自行管理。新增人员由评估机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 2. 脱钩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再任命和管理机构负责人。土地评估机构自行决定其经营者、管理者及法定代表人。 3. 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中兼职、挂职。原由主管部门派到土地评估机构工作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志愿,决定去留,只保留一… (二) 财务脱钩 1. 在脱钩改制前,应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财产分割。并签定产权划分协议书和资产处置意向书。财产分割可参照有关部… 2. 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要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兼顾土地评估人员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 3. 脱钩后,政府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评估机构的股份。对政府主管部门原持有的股权或出资可采取由评估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逐步由其主管部门收回。 4. 对原由政府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出资(参股)设立的、已在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的机构,在脱钩改制后,原有企事业单位的出资可暂时保留,但不得在评估机构中控股。多余的资金… (三) 职能脱钩 1. 脱钩后的土地评估机构纳入行业管理,不再是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再行使政府有关行政职能,不得以主管部门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不得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 政府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脱钩改制后的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行政干预,不得通过行政权利向脱钩后的机构收取有关费用,亦不得为机构介绍客户。 (四) 名称脱钩

四、 脱钩程序与资质评审

1. 土地评估机构根据本通知精神,向主管部门提出脱钩申请,并提交本机构人、财、物基本情况以及脱钩改制方案。 2. 主管部门与评估机构共同协商,在妥善处理好双方人、财、物等多方面的关系后,作出同意脱钩的批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A级机构脱钩后应报国土资源部备案。B级或C级机… 3.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A级和B级(或C级)机构的脱钩工作进行检查。 4. 在脱钩改制工作全面完成后,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只对从事土地评估中介服务的机构进行资质评审。 5. 不再从事中介服务的土地评估事业机构,其机构和人员要求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五、 其他

1. 关于脱钩改制的时间要求: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应与当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条件成熟的或因从事其它领域评估工作需要的,可在政府机构改革之前完成脱钩改制… 2. 关于土地评估业务量的问题。对土地评估业务量小的地方,各地在进行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时可不保留事业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而直接将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社会性的土地评估业务… 3. 关于财产处置问题。各主管部门在对脱钩机构的财产处置问题上,不仅要将评估人员智力劳动的积累量化为评估机构的自有资产,还要为脱钩后的机构和人员正常运转提供工作保障、… 4. 关于对脱钩机构的扶持和鼓励问题。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及机构的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大力鼓励积极扶持土地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对原由评估机构使用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 5. 关于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批。各地应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范土地评估机构的设立,各地土地管理部门不在机构进行工商登记前设立审批环节,不对土地评估机构的从… 土地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是土地评估行业的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土地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评估机构的发展与完善。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既要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