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1999年) 4.

4. 对原由政府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出资(参股)设立的、已在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的机构,在脱钩改制后,原有企事业单位的出资可暂时保留,但不得在评估机构中控股。多余的资金及股份,可参照上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