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1999年) 3.

3. 脱钩后,政府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评估机构的股份。对政府主管部门原持有的股权或出资可采取由评估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逐步由其主管部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