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1999年)
  3. 4. 对原由政府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出资(参股)设立的、已在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的机构,在脱钩改制后,原有企事业单位的出资可暂时保留,但不得在评估机构中控股。多余的资金及股份,可参照上款处理。
  4. (三)

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1999年) (三)

4. 对原由政府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出资(参股)设立的、已在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的机构,在脱钩改制后,原有企事业单位的出资可暂时保留,但不得在评估机构中控股。多余的资金及股份,可参照上款处理。

(三) 职能脱钩

4. 目录 1.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