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1999年) 2.

2. 政府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脱钩改制后的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行政干预,不得通过行政权利向脱钩后的机构收取有关费用,亦不得为机构介绍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