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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1999年)
  3. 2. 政府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脱钩改制后的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行政干预,不得通过行政权利向脱钩后的机构收取有关费用,亦不得为机构介绍客户。
  4. (四)

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1999年) (四)

2. 政府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脱钩改制后的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行政干预,不得通过行政权利向脱钩后的机构收取有关费用,亦不得为机构介绍客户。

(四) 名称脱钩

脱钩后的机构名称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以地名、部门、单位的称谓直接作为评估机构的名称。

2.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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