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九、 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九、 九、 关于非工程措施建设 (一) 非工程措施是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全国防汛指挥系统规划的要求,加强淮河流域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建立流域的防汛信息采集系统、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决策支…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淮河水利委员会会同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完善行蓄洪区管理的法规。要加大依法管水的力度,加… (三) 淮河水利委员会和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流域规划和工程建设情况,兼顾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修订完善水库、河道、湖泊、行蓄(滞)洪区、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调度运… (四) 有关地方各级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河道、堤防、湖泊和行蓄(滞)洪区的管理,严禁以各种方式对河道、湖泊等进行围垦或侵占。凡在河道、堤防、行蓄(滞)洪区的… (五) 淮河流域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水事矛盾和纠纷较多,协调工作量大,要强化流域机构的水行政主管职能,充分发挥其在流域水事活动中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作用。 (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成立淮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安徽省政府为指挥长单位,河南省、江苏省、山东省政府及淮河水利委员会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