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九、 关于非工程措施建设 (六) 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六) 九、 关于非工程措施建设 (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成立淮河流域防汛指挥部,安徽省政府为指挥长单位,河南省、江苏省、山东省政府及淮河水利委员会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淮河水利委员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五)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