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四)

(四) 有关地方各级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河道、堤防、湖泊和行蓄(滞)洪区的管理,严禁以各种方式对河道、湖泊等进行围垦或侵占。凡在河道、堤防、行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和在河道内采砂,应履行申报手续,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