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2003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环保总局、银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一、 加强产业政策和规划导向

二、 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一) 烧结机使用面积达到180m2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达到4.3m及以上,高炉容积达到1000m3及以上、转炉容积达到100吨及以上、电炉达到60吨及以上。 (二) 高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装置、炉前粉尘捕集装置,大型高炉要配套建设余压发电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转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转炉煤气… (三) 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低于0.7吨标煤,吨钢耗新水低于6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四) 矿石、焦炭、供水、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要具备并落实。 对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按照上述条件积极进行调整。现有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逐步达到上述条件。

三、 强化环境监督和执法

四、 加强用地管理

五、 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

六、 认真做好项目的清理工作

一、 加强规划引导,严格项目管理

二、 调整经济政策,控制新建项目

三、 整顿开采秩序,合理利用资源

四、 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建设行为

一、 完善产业政策

二、 科学规划布局

三、 严格市场准入

四、 强化环境监督

五、 加强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