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2003年) 四、
四、 加强用地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钢铁企业用地管理。新建、扩建(改建)钢铁企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部门,对2000年以来新建、扩建(改建)钢铁企业的用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并依法收回土地,不能收回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法用地、低价出让土地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