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2003年) 四、

四、 强化环境监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水泥生产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现有水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一律不准排污。逐步安装在线监控装置,提高监控能力。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泥生产企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超标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要实行限产达标排放,限期治理到期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治,直至关闭或取缔。要抓紧修订《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改变现行水泥生产污染物排放按建厂时间划分的不合理做法,统一水泥企业的污染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