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2002年)

发布机关 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二〇〇二年一月三十日)

一、 健全体制,完善功能

(一) 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 (二) 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 (三)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有形建筑市场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 (四) 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设施建设。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要尽快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尽快形成全国…

二、 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五)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面向招标人、投标人集中办公的“窗口”。建设、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指导,依… (六) 有形建筑市场发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并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 (七) 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要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 (八) 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有形建筑市场中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

三、 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管理

(九) 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条件。今后,凡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建设部审定。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建筑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2. 成立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 3. 有健全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4. 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 5. 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并依法实施监督。 (十) 对投资数量较多、建设规模较大的县级城市,确需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应参照上述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 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的领导

(十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成立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