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2002年) 5.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2002年) 5. 5. 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并依法实施监督。 (十) 对投资数量较多、建设规模较大的县级城市,确需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应参照上述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 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的领导 (十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成立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 4.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