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2002年)
  3. 5.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2002年) 5.

5. 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并依法实施监督。

(十) 对投资数量较多、建设规模较大的县级城市,确需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应参照上述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 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的领导

(十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成立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
4. 目录 (十)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