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2002年) 5. 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并依法实施监督。 (十)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2002年) (十) 5. 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并依法实施监督。 (十) 对投资数量较多、建设规模较大的县级城市,确需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应参照上述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