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2002年) 5. 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并依法实施监督。 四、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2002年) 四、 5. 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并依法实施监督。 四、 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的领导 (十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成立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 (十)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