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2002年) 二、 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五)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2002年) (五) 二、 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五)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面向招标人、投标人集中办公的“窗口”。建设、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指导,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举报制度,积极、认真地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控告。 二、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