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2002年) 二、 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七)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2002年) (七) 二、 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七) 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要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除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