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生态环境部
效力
已失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
一、
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
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
附件
二、
农副食品加工业
三、
食品制造业
11
12
13
15
16
四、
酒、饮料制造业
17
18
五、
烟草制品业
19
二十八、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80
81
82
83
84
三十四、
环境治理业
三十六、
房地产
三十九、
卫生
四十、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8
119
120
四十九、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五十、
核与辐射
183
184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