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生态环境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
一、
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
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
附件
二、
农副食品加工业
三、
食品制造业
四、
酒、饮料制造业
五、
烟草制品业
二十八、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三十四、
环境治理业
三十六、
房地产
三十九、
卫生
四十、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四十九、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五十、
核与辐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