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三十九、

三十九、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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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

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

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

20张床位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