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五十、

五十、 核与辐射

183

电视塔台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的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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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184

卫星地球上行站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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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185

雷达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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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187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新建、扩建(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除外)

主生产工艺或安全重要构筑物的重大变更,但源项不显著增加;次临界装置的新建、扩建;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

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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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