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