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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 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

(一) 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委”)备案后才能使用,… (二) 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委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 (三) 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

二、 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

(一) 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 1、 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 2、 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 1 2 3 4 5 注: 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 (二) 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 (三) 对由保险公司员工承揽的业务,不得支付佣金、手续费。

三、 关于业务经营

(一) 停止承保储金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即投保人只缴纳储金,以储金所生利息为保费,满期时无论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均将储金返还给投保人的业务。 (二) 禁止用个人寿险条款承保团体寿险。 (三) 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该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而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团体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间不得低于三年。 (四) 团体养老金保险保单中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已签发的团体养老金保险保… (五) 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四、 关于股利分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公司不得将本通知内容向新闻媒体宣传。以前的规定及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与本通知抵触者,停止执行。对违反本通知的保险机构,将依有关法律、法规予…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