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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一)

(一) 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委”)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委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委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