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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二)

(二) 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委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委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