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一、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一、 一、 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 (一) 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委”)备案后才能使用,… (二) 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委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 (三) 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