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2、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2、 2、 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 1 2 3 4 5 注: 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 (二) 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 (三) 对由保险公司员工承揽的业务,不得支付佣金、手续费。 三、 关于业务经营 (一) 停止承保储金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即投保人只缴纳储金,以储金所生利息为保费,满期时无论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均将储金返还给投保人的业务。 (二) 禁止用个人寿险条款承保团体寿险。 (三) 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该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而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团体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间不得低于三年。 (四) 团体养老金保险保单中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已签发的团体养老金保险保… (五) 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四、 关于股利分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公司不得将本通知内容向新闻媒体宣传。以前的规定及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与本通知抵触者,停止执行。对违反本通知的保险机构,将依有关法律、法规予…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