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2015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进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强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制定本规…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公开,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或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规授权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具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部门依法认定,从业单位或人员违反工程建设法律、…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依法公开、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其政府网站设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负责部级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部级信息公开目录,并在部级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编制省级信息公开目录,并包含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全部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从业单位或人员、项目名称、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和结果、作出行政处罚或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部门等信息。 第十条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推送至部级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二条 对拟信息公开或公开内容有异议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可向实施信息公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从业单位或人… 第十三条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遵循“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下列文件、文书或资料可作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举报调查等途径,对应予信息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取证,准确记录拟公开的基本信息和公开理由,并做好以下相关证据资…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12个月。 第十七条 实施信息公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档案或数据库,相关信息建档保存时间为10年。 第十八条 公开的信息应纳入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从业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适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