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推送至部级信息公开专栏:

对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第十条规定在省级信息公开专栏已公布并确认无异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纸质公文、电子版及采信资料报送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