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举报调查等途径,对应予信息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取证,准确记录拟公开的基本信息和公开理由,并做好以下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事故信息应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等级、事故简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等。

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隐患描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等。

行政处罚信息应包括处罚对象、处罚种类、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机关等。

不合格主要原材料、产品和构配件应包括原材料、产品、构配件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抽检单位、不合格指标、施工单位、产品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处理结果等。

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列入名单事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