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遵循“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对属于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应及时推送至部级信息公开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