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五章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公证处应当建立分类登记制度,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第十九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 第二十一条 公证处可以设立公证事项承办单,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在承办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承办单应附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