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