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被引用 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第七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