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需公证的文书;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