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公证处应当建立分类登记制度,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