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受理通知单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受理日期及承办人。申请人或其他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